1、驾驶员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追逐竞驶如何判罚?
驾驶员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追逐竞驶的判罚是:处拘役,并处罚金。2011年《刑法修正案(八)》第二十二条: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,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1、“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追逐竞驶,情节恶劣的,或者在道路上醉驾机动车辆的,处拘役,并处罚金。”追逐竞驶,是指行为人(驾驶员)在道路上高速、超速行驶,随便追逐、超越其他汽车,频繁、忽然并线,近距离驶入其他汽车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。
追逐竞驶是风险公共安全的危险犯,但刑法没将本罪规定为具体的公共危险犯,而是以情节恶劣限制处罚范围。换言之,只须追逐竞驶行为具备种类化的抽象危险,并且情节恶劣,就构成犯罪。
2、 司法讲解
第一,本罪行为不需要发生在公共道路(公路)上,仅需发生在道路上。在校园内、大型厂矿内等道路上,与在人行道上追逐竞驶的,由于对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、身体产生危险,依旧可能成立本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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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,追逐竞驶以具备肯定危险性的高速、超速驾驶为首要条件,低速驾驶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。但,单纯的高速驾驶或者超速驾驶,并不直接成立本罪。换言之,不可以将本罪等同于海外的超速驾驶罪。
第三,追逐竞驶需要以产生交通危险的方法驾驶,行为的基本方法是随便追逐、超载其他汽车,频繁并线、忽然并线,或者近距离驶入其他汽车之前。
第四,追逐竞驶既可能是二人以上其于意思联络而推行,也会是单个人推行。比如,行为人驾驶机动车辆针对救护车、消防车等汽车推行追逐竞驶行为的,也会成立本罪。
第五,成立本罪需要情节恶劣。情节恶劣的基本判断标准,是追逐竞驶行为的公共危险性。
驾驶员员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追逐竞驶的状况下,显然已经构成了危险驾驶罪,可以参考危险驾驶罪的有关处罚规定进行处置,应该注意的是,驾驶员员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追逐竞驶极其导致紧急的交通事故,给行人和其它汽车的安全出行导致了重大威胁,情节恶劣的应当进行严厉处罚。